| 关于印发锡山区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救助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26-05-25 浏览量:1825 |
关于印发锡山区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救助方案
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基金会各理事:
现将《锡山区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救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 无锡市锡山区特困帮扶基金会
2026年4月22日
锡山区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救助方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特困群众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要求,聚焦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核心困难,构建精准、高效、规范的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罹患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陷入深度贫困,符合本方案救助条件的城镇及农村居民家庭。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动态管理、按需救助,诚信申报、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用在实处、救助对象精准受益。
二、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界定
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无力承担医疗、教育、护理等大额刚性支出,且获得各类救助后仍无法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依靠自身力量摆脱困境的贫困家庭。
三、救助对象分类及认定标准
本方案救助对象分为特定对象、普通对象两大类别,两大类别进一步细化为四类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核查、精准施救;同时明确不予救助情形及补充规定,确保救助资源精准投放、认定流程规范有序。
(一)特定对象(含两类救助对象)
特定对象经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实行分类比对核查:明确为“本人”的,仅需按现行政策确认对应身份,无需额外比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未明确“本人”的,需按本方案规定全面比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具体包含以下两类救助对象:
1.第一类救助对象:低保等七类困难家庭(本人),具体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低保“单人保”本人);(2)特困职工本人;(3)特困供养对象;(4)困境儿童本人;(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本人;(6)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本人;(7)享受无固定收入重残待遇本人。
2.第二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且需比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的家庭。
(二)普通对象(含两类救助对象)
普通对象为除上述特定对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需全面比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具体包含以下两类救助对象:
1.第三类救助对象:中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内的家庭。
2.第四类救助对象:收支比大病困难家庭,即当年医疗费用负担(本方案界定的医疗支出)超过家庭年人均收入1.5倍,且病种符合相关规定(详见本方案第五章相关条款)的其他生活特困家庭。
(三)不予救助情形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救助范围,已纳入的取消救助资格:
1.申请家庭本户(含分户子女)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期内,兴建、购买或拥有非居住用房(包括商业店面、办公用房、商住楼、生产厂房等)情形的;
2.申请家庭本户(含分户子女)拥有购买价20万元以上家用车辆,或超过一辆的;
3.申请家庭人均金融资产:1人户超过16万元、2人户人均超过10万元、3人户人均超过8万元、4人户及以上人均超过7万元的;
4.申请家庭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及以上的;
5.申请家庭本户(含分户子女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
6.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7.因交通或突发意外导致人身伤害,且肇事方能够履行赔偿责任的事故受害方;
8.使用医保目录外医药用品、进口耗材、特需医疗服务等非基本医疗费用的(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为唯一判定依据。因重大疾病、危重救治确需使用医保目录外医药用品、材料或治疗方式,且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 “临床必需、无合理替代、危及生命” 书面意见的除外。)
9.拒绝配合调查核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资产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0.经民主评议或公示未通过的;
11.申请救助前一年内,参与赌博、嫖娼、吸(贩)毒、盗窃、诈骗、非法组织活动,或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12.家庭总体情况不符合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界定标准的。
(四)补充规定
1.坚持不重复救助原则。救助家庭当年度已接受各类救助金(含政府各部门救助、慈善会、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关爱帮扶资金)累计超过5000元(含),或获得各类保险赔付的,经比对后从本方案救助额度中予以扣除;当年领取的各类救助金已超过本方案规定救助额度的,不再享受本次生活救助。
2.强化诚信救助管理。申请家庭隐瞒真实收入、资产情况,提供虚假证明;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故意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资产的,一经查实,区特困帮扶基金会有权追缴已发放救助金,并取消其下一期救助资格。
(五)医疗支出保障范围
本方案所指医疗支出,按救助对象实行统一保障标准,区分住院门诊、定点药店、非定点药店费用,剔除后期康复治疗费用,规范参保、未参保对象保障口径。
1.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含按规定备案的异地定点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后期康复治疗费用,实现应救尽救;其中已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现金支付的自理、自负费用及符合本方案例外情形的目录外自费费用纳入保障,不含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已参保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因不产生常规医保结算,其个人实际现金支付的合理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保障;未参保对象本着救急难原则,不设置参保前置条件,对其在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合规、实际发生的个人现金医疗支出,均按规定认定并纳入保障。
2.药店购药费用保障范围。兼顾规范管理与应救尽救原则,统一明确排除后期康复治疗相关购药费用,其中定点药店购药(含异地备案后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严格限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仅保障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自理费用、自负费用,不含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及医保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非定点药店购药的购药范围仅限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按个人实际现金支出纳入保障,实行应救尽救、与定点药店购药同等保障标准;未参保对象药店购药则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的个人实际现金支出统一纳入保障范围。
3.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异地就医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需先到医保部门完成基本医保结报手续,结报后产生的符合上述保障范围的个人现金支付费用(不含后期康复治疗费用),再按本方案救助程序相关折扣规定执行,确保与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要求及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政策衔接一致。
4.后期康复治疗费用界定原则。后期康复治疗费用以“治疗目标”为核心界定,重点区分原发疾病控制与后遗症功能恢复,核心目标为改善疾病后遗症、恢复身体功能的相关费用(含对应药店购药),均界定为后期康复治疗费用,不纳入本方案医疗支出保障范围;用于控制原发疾病、缓解症状、防止病情恶化的相关费用(含长期药店购药),不属于后期康复治疗费用,按本方案相关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具体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方案进一步辅助判定。
四、救助内容及标准
构建“医疗纾困+基本生活保障+教育补充+服务救助”的“套餐式”深度贫困救助体系,聚焦核心困难,精准提供救助,具体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生活救助
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综合评估结果(参照对应类别评估表打分,1分=1000元救助金),发放4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救助金。其中,器官(含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当年产生的本方案界定的医疗支出,超出救助额度上限的部分,可按20%比例额外救助,额外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救助金优先用于抵扣本方案界定的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用于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开支。
(二)春节慰问
对低保大学生、困境儿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特困供养对象,在春节前发放一次性春节慰问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具体标准详见《锡山区特殊困难对象春节慰问标准》(附件17)。
(三)学业补贴
对各学龄段深度贫困家庭学生、孤儿,在政府普惠性救助基础上,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教育再救助,重点补助教育费、代办费、餐补费、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具体标准详见《锡山区各学龄段学生学业补贴标准》(附件18)。学业补贴于每年暑期按标准发放。
(四)服务类社会救助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照护服务类救助、生活服务类救助及支持服务类救助,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恢复正常生活、实现自我发展。
五、救助程序
救助工作严格遵循“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救助”全流程规范操作,明确各环节职责、时限及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采取推荐申请或自行申请两种方式,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推荐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召集组员讨论,形成推荐意见并由组员签名后,报所在地村(居)委会。
2.自行申请。由户主或家庭成员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3. 必备材料。申请时须提交《锡山区深度贫困申请人家庭(含子女)资产情况报告表》(附件9)、《江苏省市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12);明确为“本人”的特定对象,可免交上述两项材料,其他所需材料详见本方案第八章。
(二)受理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申请,严格开展核查、打分、评议、公示工作,确保受理环节规范有序。
1.经济比对。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及材料后,经申请家庭授权,登录“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明确为“本人”的特定对象,无需进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比对,仅核实其身份即可。
2.入户调查。比对结果反馈后,由2名及以上调查人员对申请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情况、医疗支出情况及材料真实性;明确为“本人”的特定对象,重点核实其身份及医疗支出情况,填写《深度贫困家庭入户核查表》(附件13)。
3.评估打分。对照对应类别救助对象评估表(附件1-4),对申请家庭在申请期间的实际情况进行打分评估(评分标准:1分对应1000元救助金)。四类救助对象需按照评估表对应内容,结合家庭实际情况逐项打分,其中A项“医疗自付部分”按家庭申请期间实际发生的、本方案界定的医疗支出情况测算对应分值,B、C、D三项按评估表相关标准另行加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家庭总评分,总评分最高不超过200分。除第一类救助对象外,其余各类救助对象医疗支出需达到对应起评线,方可参与后续打分评估;申请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支出按50%折算后计入评分。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定对象):低保等七类困难家庭(本人),不设起评线,不限病种,其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经转院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护理费可纳入医疗费进行计算。未达到者A项为0分,但B、C、D项仍可计分,总分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可纳入救助。当年医疗自付费用支出救助比例为100%。因未办理转院手续而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包括期间产生的异地药店费用)支出不作要求(使用医保目录外医药用品、进口耗材、特需医疗服务等非基本医疗费用的除外,符合本方案不予救助情形第8条例外条件的除外),总评分不满4分者不予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特定对象):低收入家庭,个人当年医疗自付费用需达到或超过3000元(不限病种)。A项未达到3000元起评线的家庭,B、C、D项不再打分,不纳入救助。当年医疗自付费用支出救助比例为80%。因未办理转院手续而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包括期间产生的异地药店费用)支出,扣除本方案不予救助情形第8条明确不予救助的费用后,按80%折扣计入A项评分,且A项“对应分值”一列最高分值设定为200分。总评分不满5分者不予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普通对象):中低收入家庭,个人当年医疗自付费用需达到或超过5000元(不限病种)。A项未达到5000元起评线的家庭,B、C、D项不再打分,不纳入救助。当年医疗自付费用支出救助比例为60%。因未办理转院手续而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包括期间产生的异地药店费用)支出,扣除本方案不予救助情形第8条明确不予救助的费用后,按70%折扣计入A项评分,且A项“对应分值”一列最高分值设定为200分。总评分不满5分者不予救助。
(4)第四类救助对象(普通对象):收支比大病困难家庭,个人当年医疗自付费用需达到或超过3万元且病种需符合《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锡医保服务〔2022〕45号)规定的11类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方式。A项未达到3万元起评线的家庭,B、C、D项不再打分,不纳入救助。当年医疗自付费用支出救助比例为50%。因未办理转院手续而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包括期间产生的异地药店费用)支出,扣除本方案不予救助情形第8条明确不予救助的费用后,按60%折扣计入A项评分,且A项“对应分值”一列最高分值设定为200。总评分不满15分者不予救助。
4.民主评议。村(居)委会组织村(居)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困难情况、核查结果、评估打分情况进行评议,形成有村(居)民代表签名的会议纪要,填写《民主评议记录》(附件14)。
5.公示上报。在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公示《锡山区深度贫困家庭推荐名单公示》(附件10),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填写《锡山区深度贫困救助申请表》(附件5、一式两份),经调查人员、村(居)委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公示有异议的,重新核查后再行公示。
(三)审核
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强化抽查核实,确保审核质量。
1.材料审核与抽查。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按不低于上报总数1/3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填写《深度贫困家庭入户核查表》(附件13),进一步核实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2.审核上报。对民主评议、公示、评估打分等情况进行综合核查,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区特困帮扶基金会审批;情况不明确或公示有异议的,重新核实、重新公示后再上报。审核结束后,将《深度贫困家庭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6)报区特困帮扶基金会备案。
(四)审批
项目承接方受区特困帮扶基金会委托,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救助申请材料开展进一步审核,重点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比对、救助资金测算工作,并对第二、三、四类救助申请对象开展入户抽查,填写《深度贫困家庭入户核查表》(附件13),强化对申报家庭相关情况核实工作的监督。经审批拟同意纳入救助的深度贫困家庭,由区特困帮扶基金会委托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所在自然村张贴《锡山区深度贫困家庭批准名单公示》(附件11),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落实救助措施;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特困帮扶基金会会同镇(街道)社会事业办、项目承接方,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一步核查,特殊案例实行“一事一议”,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理由。
六、救助工作保障方式
为规范高效推进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救助工作,保障救助工作有序落地、审批审核环节规范可控,参照市中低收入居民疾病医疗自费支出救助工作的做法,采取购买保险方式,实行每年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当年项目承接方,投保年度救助责任保险。该保险自当年中标保险公司起保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保险期间内,中标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项目承接方,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材料审核、资金测算、入户抽查等相关职责,确保救助资金安全、救助流程顺畅,切实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七、受理时间
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具体要求如下:
1.受理时间:每年7月、11月。
2.费用凭证范围:7月受理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11月受理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0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医疗费用凭证需真实有效、符合医保相关规定,严禁提供虚假费用凭证,一经查实,按诚信救助相关规定处理。
3.简化申请流程:若7月已提交救助申请,11月无需重新提交申请,仅需补充提交本年度7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证即可。
八、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明确为“本人”的特定对象,可简化家庭相关证明材料,仅提供本人身份及医疗相关材料,材料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
(1)《锡山区深度贫困家庭救助申请表》(附件5);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学龄段学生的,提供学生证、学期成绩报告、录取通知书、校务处证明任一原件及复印件;
(4)对应特定对象,提供残疾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明、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精减退职职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异地就医需提供转诊凭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院出具的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含医疗发票、结算明细单,定点以外就医需提供二次结报单,药店购药需提供发票、客户联或结算清单)、社保部门报销凭证(均需明确体现本方案界定的医疗支出);
(6)家庭所有成员及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的《职工收入及职业证明》(附件6)、《无业或灵活就业收入证明》(附件7)、《失业、退养、协保、退休(职)人员情况证明表》(附件8),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锡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明确为“本人”的特定对象无需提供);
(7)因车祸或意外事故未获得赔偿、未得到工伤认定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锡山区深度贫困申请人家庭(含子女)资产情况报告表》(附件9)(明确为“本人”的特定对象无需提供);
(9)《江苏省市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12)(明确为“本人”的特定对象无需提供);
(10)其他可证明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附件15-1)。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出型深度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民生改善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认定标准、救助程序开展工作,规范材料审核、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等环节,确保每一步工作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杜绝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三)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救助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对通过救助已基本摆脱困境的群众,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四)严格资金管理。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发放,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救助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严禁代领、冒领。
(五)严肃工作纪律。凡在救助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行为的,区特困帮扶基金会将按有关规定协同区民政等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本方案贯彻执行,主动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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