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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方式
户 名:无锡市锡山区慈善会
开户行:农行锡山支行
帐 号:650101040006354
捐赠热线:0510-88207920/88704298
捐赠地址:无锡市锡沪路东亭中段81号2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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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无锡市锡山区慈善会(英文名称WUXI XISHA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SCA)
  第二条  锡山区慈善会是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开展助困、助残、助老、助学的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无锡市锡山区民政局,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开展慈善救助、扶贫救济、安老助幼、助残助孤、支教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二)资助社会公益性慈善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发展慈善事业。
  (三)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协助政府制定本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合理使用、管理本会慈善资金。
  (四)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五)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海外在本区投资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服务。
  (六)多形式、多渠道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慈善会的宗旨举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七)对辖区内慈善分会进行管理、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团体;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资金募捐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讨论和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取和除名;
  (四)决定机构设置等事宜;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慈善分会,分会会长由理事会聘任。慈善分会是慈善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领导、管理和监督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于工作需要,会长可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参加的专门会议或通过其它适当方式,研究确定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但必须在下一次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时说明情况并给予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可受会长委托行使日常事务的管理。各分会会长负责各分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公民的捐赠;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资金用途:
  (一)主要用于各项慈善性救助项目,资助本区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动;
  (二)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实施慈善项目;
  (三)实施临时性救灾援助。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财务机构,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慈善分会慈善项目实施及慈善资金使用情况应于年底前报本会,由本会财务机构就资金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统一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并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校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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