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善敬老院老人生活、养老设施。
1、实施主体。区慈善会、各慈善分会、区民政局。
2、职责分工。民政部门提供区内社会养老事业情况;区慈善会和各慈善分会负责实施。
3、救助内容。对老人生活、医疗以及养老机构活动设施等进行适当补助。
4、操作程序。由民政部门提供我区社会养老事业情况,区慈善会和各慈善分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科学评估后实施。
(二)居家养老补助。
1、实施主体。各慈善分会、区慈善会、区民政局。
2、职责分工。民政部门提供我区居家养老实施情况;各慈善分会负责实施;区慈善会给予扶持。
3、救助内容。
对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给予适当运营补助。
4、操作程序。由民政部门提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区慈善会、各慈善分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走访慰问敬老院老人。
1、实施主体。各慈善分会、区民政局。
2、职责分工。民政部门提供我区敬老院老人情况;各慈善分会负责实施。
3、救助内容。重阳节、春节等节日对敬老院和福利中心的老人进行走访慰问。
4、操作程序。由民政部门提供我区敬老院老人的情况,各慈善分会组织走访慰问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