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农合医疗专项救助。
1、实施主体。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
2、职责分工。卫生部门提供因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对象名单;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救助;区慈善会配合政府实施救助。
3、救助内容。
根据《锡山区医疗救助办法》(锡府发[2007]42号)文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救助工作。
4、操作程序。专项救助在年终新农合结报的基础上,由区卫生局提供住院大额医疗费用对象名单,区民政局实施救助。区慈善会配合政府实施救助。
(二)“生命之光”大病重病救助。
1、实施主体。区慈善会、各慈善分会、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区卫生局。
2、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困难对象;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或审核患者名单及材料。区慈善会、各慈善分会、区红十字会负责对相关对象实施救助。
3、救助内容。
一是对因患白血病导致家庭贫困的对象实施救助。当年新发生的白血病患者,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今后,白血病患者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5000元,由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对进行干细胞移植术的白血病患者,视生活贫困程度给予一次性3~6万元救助,由区慈善会负责实施。
二是对因器官移植导致家庭贫困的对象,按实际支付手术费用的10%实施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手术后第二年起,服用抗排异药期间,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由区慈善会负责实施。
三是对因患尿毒症需长期血(腹)透导致家庭贫困的对象,根据贫困程度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3000~6000元,由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四是对因患红斑狼疮导致家庭贫困的对象,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由区慈善会负责实施。
五是对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户、持证重度残疾人、特困职工本人患恶性肿瘤的,在住院及放化疗期间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5000-6000元,由开发区、各镇(街道)慈善分会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在慈善分会资金中列支。
六是对因患血友病导致家庭贫困的对象,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由区慈善会负责实施。
七是对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导致家庭贫困的对象,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4000元,由区慈善会负责实施。
八是对未享受到上述专项救助的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户、持证重度残疾人、特困职工本人患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甲肝外的慢性肝炎、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综合症、中风、慢支、慢性肾炎、关节炎等慢性疾病(严重)的,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2500元,由开发区、各镇(街道)慈善分会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在慈善分会资金中列支。
九是对因患其他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居民,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由开发区、各镇(街道)慈善分会负责实施,所需资金在慈善分会资金中列支。
4、操作程序。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慈善救助相关材料向各慈善分会提交申请。慈善分会在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由患者或其家属填写《大病重病专项救助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盖章审核后,送交责任单位审批发放。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的项目,申请人到区镇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三)对在慈善精神病区就诊的贫困患者实施救助。
1、实施主体。区慈善会、各慈善分会、市慈善总会、区民政局。
2、职责分工。各慈善分会受理;区慈善会审核审批;市慈善总会审批;区民政局确定困难对象。
3、救助内容。
一是在市精神卫生中心慈善精神病区就诊的贫困患者,3个月一个疗程,每人每月需1800元治疗费。其中慈善分会承担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费用,其余款项由市慈善总会和病人家庭分别承担1000元和300元。慈善床位共计10张。
二是在区安镇精神病医院就诊的贫困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经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自负部分由区慈善会、慈善分会、病人家庭分别承担1000元/月、500元/月和300元/月。
4、操作程序。市精神卫生中心慈善精神病区就诊需经慈善分会受理、区慈善会审核、市慈善总会审批后,实施救助。区安镇精神病医院就诊需经慈善分会审核、区慈善会审批后实施救助。